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8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第3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