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7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救護技術員 第27條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