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