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