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