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