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二、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前項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歷,以備查核。 本條定義的名詞 無法提供適切治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