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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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