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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解剖屍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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