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解剖屍體條例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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