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5條 法規:解剖屍體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