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 第2條 法規:解剖屍體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