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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腦死判定準則
第14條
腦死判定準則 第14條
法規:
腦死判定準則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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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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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經前條測試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
第9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者,即可判定為腦死。
第10條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條件:一、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
第11條
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
第12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
第13條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進行腦死判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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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