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為見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