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6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