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5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