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1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通訊診療之病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時,其保險給付,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