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2條 法規: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