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本法規已於 2026-01-2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