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三、申請變更機構或場所名稱、地址、專責人員或減少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