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救護車,應建立檔案,登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之機關(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及救護車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救護車設置許可日期及字號。
三、救護車種類。
四、救護車字號。
五、救護車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及登記營業之區域範圍。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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