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因懷孕、重大疾病或服兵役,未能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原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者,得於證書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檢具證書影本、書面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有效期限;其展延期間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