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國外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一年。二、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