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第18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