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5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系、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