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3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第13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