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8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