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5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