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核定施術醫院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逾期者,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