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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4條物理治療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 第25條物理治療所對於物理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 第26條物理治療所收取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27條物理治療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物理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 第28條物理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各款事項為限:一、物理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物理治療師或物…
- 第29條物理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第31條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或物理治療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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