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物理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各款事項為限:一、物理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物理治療所,不得為物理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