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 第17條 法規:物理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7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一、運動治療。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