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母法 第3條 呼吸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呼吸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