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對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呼吸治療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