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呼吸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呼吸治療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