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23-1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獎懲 第23-1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