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3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3條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二、機械通氣治療。三、氣體治療。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