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執業,申請醫療給付,應依健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因多重醫事資格執業致前項醫療給付之診療項目健保不為給付或限制給付時,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