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