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