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