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9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9條 醫師應將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