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6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