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5條 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