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 第一節 通則 第6條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