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3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