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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一、衛生財團法人:(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醫務外收入。
(四)非醫務活動費損:利息支出、捐贈支出及其他醫務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四。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衛生財團法人應依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醫療財團法人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