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7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