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母法 第7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