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10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0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